更新时间:2019/7/5
案例:被告林某(女)和原告林某(男)经介绍相识相恋,双方于200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子林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出生。原告称婚后双方因各自性格、生活理念等原因平时几乎无交流、沟通方式存在巨大差异,导致生活中争吵不断,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4年10月原告母亲因于被告发生争吵引发急性脑溢血死亡,至今原被告开始分居分床睡,并长期无夫妻生活。2017年3月,原告长期在外工作,被告除照顾孩子外对原告工作及其他方面没有任何实质性帮助。原被告双方多次协议离婚,但因小孩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3月始原告从家中搬出,双方正式分居。后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判决双方离婚;2.判婚生子林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林某某独立生活止;3.判房产(估价80万元)原被告平分;4.判令原被告所有债务共同承担。被告答辩认为一、原告所诉“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情况不实,双方经朋友认识自由恋爱,经过充分了解才于200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也是因原告的过错才导致双方偶尔的争执,每次事后原告都表示后悔,被告看在十多年的感情也选择了原谅。被告认为与原告感情基础牢固,不符合法定离婚情形,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若原告坚持离婚,要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利益1、婚生儿子林某某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和教育费6000元每月至儿子能够独立生活止;2.对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同意进行依法分割。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只有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可以判决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故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判决不予离婚。
在本案中,我所律师接受的是被告的委托代理。我所律师与被告进行交谈后了解到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离婚,同时了解事情的发生和过程。其后我所律师根据被告的表述发现与原告陈述案件中不符的地方,并根据差异的地方和被告意愿写下答辩状,同时帮助被告找出可以作为反驳原告指明双方感情破裂的案件证据的材料将其复印保留。我所律师能帮助被告的就是找出原告所述事情中的不实,可以通过走访当事人的生活环境和跟当事人的邻居的交流,让被告将双方的聊天记录和共同出行的消费记录找出来反驳原告所说的感情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