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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5/6
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通过QQ结识被害人钟某某(女,2005年9月出生),后两人约定1月26日被告人到被害人家中约会。1月26日8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到被害人钟某某家中,在明知被害人钟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钟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具有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对奸淫幼女的行为来说,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在强奸罪的客观要件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判定的关键。刑法学上所谓的意志是指支配能力和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行为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年满14周岁的女性如精神正常,应该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根据自己的判断、理解选择实施或不实施。我国刑法上认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都是处在不成熟的状态,对性交的性质、后果都缺乏辨识能力,身体也对性交缺乏承受能力,所以对幼女的性自主权进行特殊的保护。基于幼女心理、生理和智力发育的特点,刑法中明确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并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