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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018年3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场地位于329国道和临港一路交叉口,场地面积约为2.5亩,租金十万元一年,租期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止。到期之前,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将第二年的租金转账给被告,被告收到租金后再三阻止原告使用租赁场地。于2019年4月1日原告搬出场地,经双方协商,由被告全部返还租金。被告在协商后返还7.5万元,剩余的2.5万元原告催讨数次未果。后了解得知被告属于违法出租,合同无效,被告依据该合同所得的租金,应返还给原告。
本案的焦点在于合同的效力。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案最后原告提出撤诉,原被告双方调解解决。
本案中我所律师受原告委托,通过原告的讲述了解事件的经过,也看到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转账记录,在之后的调查中发现被告属于违法出租,被告的租赁合同自始无效,对于已经履行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通过返还财产等方式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最后被告如约返还了租金遂原告决定撤诉。